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来安达, 想通过张某某等人介绍承建工程项目,2016年7月经张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介绍与靳某某的锦州长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修建安达市卧里屯乡龙华村乡村路工程,在承建该工程时由于被告人胡某某不具有建设工程的资金,导致工程停滞,胡某某经张某某介绍在安达市商贸城东门商服王某某处花300元私刻一枚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的名章一枚,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使用两枚假印章伪造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冒充洛阳市昶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与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建安公司2万m³价值680万元商品混凝土,并且路面每浇筑2公里长(1800m³)2日内付款一次,款项付清后进行下一次浇筑。当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交付给胡某某1794m³价值609960元混凝土后,由于胡某某未给付货款,建安公司停止供货。建安公司多次催讨货款,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人胡某某逃匿,2019年4月24日被河南省新蔡县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妹妹胡文琦将609960元返还被害人安达市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建设施工合同等;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高某某、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谭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胡某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胡某某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公司印章,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货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舟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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