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合同诈骗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7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振山,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魏某某隐瞒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实际成立的事实,并伪造了**公司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以骗取魏某某信任,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中心**楼胡某某经营的**公司与魏某某签订一份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魏某某投资200万元,占股25%。2019年12月18日,魏某某按照约定向胡某某支付了200万元的入股资金。被告人胡某某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为魏某某办理投资入股手续,将上述入股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及**公司经营所欠债务。后被害人魏某某多次催促履约或退款,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更换了联系方式并藏匿以躲避债务。2020年3月,被害人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西火车站17站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4区10号。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