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421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米易县**中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路**号,现住址四川省米县**镇**栋**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20年9月23日被米易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陈俊,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米易县**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在米易县第一小学校、米易县垭口中心学校、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四川省米易中学校、米易县第四中小学校、米易县民族中学校、米易县攀莲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6月左右至2019年10月左右,胡某某在米易县第一小学校西校区门口、米易县攀莲镇新民巷路口等处先后10次收受杨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共计16万元。
2、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米易县**馆**、米易县**中心**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在2019年米易县第四中小学校、四川省米易中学校、米易县民族中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6月8日晚,胡某某在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华鑫宾馆附近的公路边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2万元。
3、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米易县**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在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四五月的一天,胡某某在米易县老汽车站旁一餐馆内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
4、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米易县**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乙在米易县第二小学校、米易县第四中小学校、米易县白马镇中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招投标、产品验收、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四五月的一天,胡某某在米易县太平洋影城门口收受张某乙所送人民币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10册。
3.扣押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2万元材料1套。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7、胡某某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文件各1份。
8、随案移送口袋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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