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3********,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巷**号。2019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路段时,被正在执行公务的恩平市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4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