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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住黄山市徽州区**镇**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汪某某等人在歙县徽城镇**路**酒楼吃饭。期间胡某某喝了一瓶550ml的雪花啤酒。20时许,胡某某一个人酒后无准驾车型驾驶证(已行政处罚)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酒楼驶往**园,在二环路与富资路交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9mg/100ml,民警依法将胡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07月28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0.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雷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902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住黄山市徽州区**镇**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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