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8时4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市区大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龙武术学院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33.3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适用缓刑及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亚东
闫保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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