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部门主管,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宿迁市泗阳县**镇**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R8****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台市戈公路三里桥派出所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公安机关抽血现场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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