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座,现住址:新疆麦盖提县45团**小区**号楼**单元***室,本科文化,农民。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胡**在麦盖提县*乡*村****厂吃饭期间饮酒,酒后驾驶自己的新Q*****号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乡*村****厂出发前往麦盖提县*乡*村,行驶到麦盖提县*乡*村路段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扣押胡**驾驶的新Q*****号牌小型轿车,并将被告人胡**带到麦盖提县****乡中心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 胡**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 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建议对被告人胡**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志成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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