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经营玩具电路板加工,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暂住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粤D8****号小客车沿汕头市澄海区海关二巷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澄海区玉亭路海关二巷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至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后,将其带至交警一中队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2.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抓获经过;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材料;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传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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