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吃饭时喝了两瓶500ml的青岛啤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湘******号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洞株路、振华路、环保路,沿环保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兴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胡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112mg/100ml。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永清

检察官助理:陈事成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