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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搭乘周某某、张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缤果城出发,沿义乌大道去至明珠苑小区C区,后又独自驾车在义乌大道附近寻找停车位。当该车行驶至义乌大道新食标酒楼路段时,因胡某某操作不当,与康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康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处警至现场对胡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胡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康某某人民币15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维修发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康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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