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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龙港****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年审超过有效期的浙C7****小型轿车(经核查,该车强制责任保险已过期),途经龙港西城路520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到案情况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尚林

2020年1月10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龙港**路**号,联系方式:15157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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