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居住地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9****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0时33分,当车行驶至自流井区学苑街学府花园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川CN****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川CN****小型普通客车、川CZ****小型轿车、川CL****小型轿车、川CZ****小型轿车两两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交警达到现场发现胡某某疑似酒后驾车,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9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对被害人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车辆信息③血液提取登记表④交通事故认定书⑤赔偿协议、谅解书⑥情况说明;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车辆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星语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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