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22时28分,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假牌号豫NW****的黑色大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睢县某某镇卫生院南500米处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对其抽血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81mg/100ml。胡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等;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敏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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