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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街**号,住郧西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郧西县城关镇七夕广场往环城西路方向行驶,行至郧西县**镇七夕大道金街前路段处被郧西县公安交警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65 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胡某某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血液进行提取。2020年6月12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顺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004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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