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J****0小型普通客车至武穴市沿江大道实验小学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09.0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4.被告人胡某某查处经过、抽血及讯问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云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北川路133号1
栋2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9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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