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鄂S****0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大某某城关镇兴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某某工商局路段时,遇前方有交警执勤,便急忙刹车,致车辆失控后倒地侧滑,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撞倒在地,致何某某、胡某某二人受伤。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1mg/100ml;经湖北省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大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概貌刑事照片一组;2.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