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现租住大冶市**街道**村**湾**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大冶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与**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同向前方黄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胡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98mg/100ml。
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检测结果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七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道**村**湾**巷**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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