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南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4时35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6号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漳县文庙路与文笔峰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0.3mg/100ml。经抽血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2019年11月4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编号:鄂襄阳汇驰鉴定[2019]毒鉴字第3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现场查获、抽血及讯问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侵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惠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城关镇船湾村一组,联系电话:1358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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