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了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甲、胡某乙在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胡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胡某丙,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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