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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0********,汉族,大专文化,兰溪市驻江西(南昌)**联合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B3****小型轿车沿丹溪大道从兰溪市新百姓人家饭店往兰江街道银岭路方向行驶,20时48分许,行驶至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非机动车道绿城兰园门口处倒车时,与何某某驾驶的浙GW5****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某随即拨打110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呼气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295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9月15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2020年9月16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保险单、评估费发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城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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