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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洪雅县旧大桥沿学街由西往东行驶,20时50分许,车行至洪雅一小外时发生侧翻,造成胡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5mg/100ml。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住洪雅县********号,电话:1390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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