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4********,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EV****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宜沟镇商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阴县宜沟镇派出所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为醉酒状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译浓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