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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路**号,职业: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裕华区建通街仓丰路交口的一家饭店内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从仓兴街上南二环,沿着南二环主路东行驶8000米左右,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塔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9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6.19mg/100ml。

1.书证: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信息、户籍证明;2、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检测视频。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4040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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