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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胡某某驾驶冀A0****/冀A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京昆高速昆明方向257KM+957M处时,与康某某驾驶的冀A*****号车相撞,造成康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胡某某负主要责任,康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娇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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