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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于北二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查获经过、办案警官、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表、现场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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