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天津**外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天津市南开区**。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黄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胡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3.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人邢某某、胡某某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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