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沂南县**镇**路段,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陈飞驾驶的豫******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豫*****挂)相撞,造成胡某某、李金荣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