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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街道**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 年12 月15 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V**** 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市吴某某郭巷街道双湾花园地下车库驶出停车位时,撞到被害人朴某某停放在对面车位上的牌号为苏E1**** 的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驶出双湾花园,沿尹墅路由西向东行驶,后又原路返回行驶至双湾花园地下车库。在该起事故中,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苏EV****车损价值人民币4458元,苏E1****车损价值人民币1427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朴某某的损失。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92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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