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0时55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未年审的苏GMK***号二轮摩托车从淮安市区回家,沿235省道行驶至涟水县灰墩办事处红绿灯处时发生单方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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