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小区**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搭载他人驾驶苏N9****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口左转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照片及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搭载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5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