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胡某某,1957年**月**日生于江苏省无锡市,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57********,汉族中专文化,**大学**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花园****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无锡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于次日00时30分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3****的小型轿车途径金城高架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贡湖大道金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轨迹查询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机关制作的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维萍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花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