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S335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蔡县华星路与蔡州大道交叉口公路处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 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