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1********,哈萨克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481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号华泰宝丽格小型普通客车,在新疆北屯市阿福路304汽配店前水泥路段倒车过程中,与该路段停驶的被害人王某某车牌号为新H*****北京现代小型轿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害人报案,胡某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经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修车损失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转账记录;

2.证人刘某某、铁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对方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明

   检 察官助理:哈斯提尔·吾木尔别克

2021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