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号门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两千元。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白灰色北京牌越野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口岸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蓝盾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6.4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酒精测试单说明、提取血样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家中母亲患脑梗死,无其他人照顾,胡某某是唯一照顾人员,因此不适宜羁押,其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半月缓刑五个半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莹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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