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1********,汉族,专科毕业,西南**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奕良,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好乐星KTV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1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6****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和对其抽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分别为:142mg/100ml和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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