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67********,汉族,四川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山西省大同市***东路**西**街*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宾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弥勒市**镇**宾馆宿舍内喝酒。19时许,其驾驶晋A*****小型越野客车送一名同事从弥勒市**镇**宾馆至弥勒市高铁站乘车,后驾车到**城区内办事。办事结束后胡某某驾车从**市城区驶往**镇**宾馆宿舍,行至广昆高速公路弥勒南收费站连接线白拖煤矿、***岔口至**线岔口135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2.89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弥勒本地,联系电话139798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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