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59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1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号牌小型轿车行使至本市白某某增槎路进松北社前路北224米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对方人员受伤,后胡某某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证人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01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共两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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