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酒店后面**花园**栋**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时43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民警在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LH****号小型轿车司机即被告人胡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胡某某为逃避检查试图冲卡逃离,在逃跑的过程中撞了前方的两辆小车,造成粤LK****小车右侧车身损坏,粤A4****小车左后方损坏后被逼停,现场民警立即将胡某某控制住,并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胡某某现场不配合交警执法,拒绝酒精呼气式检测,执勤民警立即带胡某某去惠州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血样检测。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5.67mg/100ml。胡某某与粤LK****小车车主、粤A4****小车车主现场达成私下处理协议,事后赔付了对方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505****。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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