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2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9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粤S6****小型轿车沿S358省道行驶至本市长安镇****路口时,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粤S9****轻型厢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
二、2019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粤S6****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行驶至本市长安镇**路**路段时,与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绿化带、路灯、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接报案后,在现场将胡某某抓获。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十五天至五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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