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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6********,满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县***镇***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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