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晋城市城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5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23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