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晋城市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5 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23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