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面包车在单县**镇**街**街**路南处倒车时,与自西向东行走的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