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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0时15分,胡某某醉酒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沿屯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草市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机非隔离绿化带,碰撞到绿化带内灯柱及路侧行道树,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灯柱及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采集胡某某血样样本后检测鉴定证实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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