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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行政村村委会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小区****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沿无为市**镇街道行驶,行至**镇**中心小学路段处,与正在倒车的皖B****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赴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撤销对胡某某谅解书的申请;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韩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皖大正司鉴[2020]痕鉴字第116号、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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