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客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村**组(户籍地同上),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N****号大型客车行驶至351省道21公里900米处时,因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行为,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六安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依法现场检查认定,皖N****号大型客车从事客运服务,额定载客41人实际载人76人,超载比例达85%。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营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晓瑜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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