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金牛区张家巷的“三江烤鱼”店内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黄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三江烤鱼”店门前路边出发,途径张家巷、解放路、一环路北三段、人民路二段,驾车上二环高架路行驶至二环路科华北路下二环高架驶入科华中路、科华南路、梓洲大道等道路后抵达成都市高新区朝阳路的“格林君典”小区。后胡某某继续驾车从朝阳路的“格林君典”小区出发,沿梓洲大道、科华路、红星路由红星路四段向红星路二段方向行驶。2020年5月30日2时44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院门前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