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集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镇**委**组,住集安市**街**住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吉E****1号小型轿车,由集安市**乡**村向集安市区行驶,行驶至集安市**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案发后,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清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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