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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辽市双山镇镇内被双辽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1mg/100ml,经讯问,胡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呼吸式检测单、行政措施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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