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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道**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03时03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为赣A*****的小车从利民路出发,途径墅溪路、在洪都高架(青云谱段)右转进入九州高架由东往西行驶了约2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胡某某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途经高架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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